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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3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椒江洪家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孙猛兵与孙猛兵、褚施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3140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椒江洪家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代表人:张祎。委托代理人:林昱均。被告:孙猛兵。被告:褚施云。被告:王俊福。被告:陈慧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椒江洪家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告孙猛兵、褚施云、王俊福、陈慧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椒江洪家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缴诉讼费,也没有提起减、缓、免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丁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金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