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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民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钟爃安与钦州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爃安,钦州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民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钟爃安。被执行人钦州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钦北区福盛家园小区A3栋。法定代表人盛荣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钟爃安申请钦州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2015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钟爃安以已与被执行人钦州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处理好本案的执行事宜不需再执行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钟爃安以已与被执行人钦州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处理好本案的执行事宜不需再执行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钟爃安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卫东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李 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正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