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商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太原怡悦清洗保洁有限公司与山西华菱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怡悦清洗保洁有限公司,山西华菱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商初字第00435号原告太原怡悦清洗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五一路杏花岭住宅小区12号楼4单元3号。法定代表人宋之仁。被告山西华菱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平阳南路6号红三角汽车广场。法定代表人冯长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怡悦清洗保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华菱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太原怡悦清洗保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为由,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原怡悦清洗保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怡悦清洗保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太原怡悦清洗保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晓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尹 娟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