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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桐乡市炬力塑胶有限公司与桐乡市腾飞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炬力塑胶有限公司,桐乡市腾飞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298号原告:桐乡市炬力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惠良。委托代理人:沈黎明,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乡市腾飞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会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炬力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腾飞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乡市炬力塑胶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桐乡市炬力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62元,减半收取4081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101元,由原告桐乡市炬力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朱振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