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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7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2787号原告:张某,无业。委托代理人:董红旗,黄骅市新华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唐某,无业。原告张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红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前双方接触较少,相互不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原告发现原、被告之间性格差异大,常因家庭小事发生争吵,被告不思进取,每天沉溺于网络游戏,被告未尽到一个当丈夫的责任与义务,双方现已分居半年以上,且婚后双方无子女,双方多次协商离婚事宜未果,故起诉离婚,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唐某缺席,但于庭后提交书面意见,明确表示其与原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自2014年12月份分居至今,双方没有孩子也没有经济上的纠纷,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双方在黄骅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12月份双方分居。2015年6月2日,原告张某起诉与被告唐某离婚。另查,原、被告双方无子女,被告在与原告的短信通讯记录及庭后被告提交法庭的书面材料中明确表示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短信通讯记录、说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而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亦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已无和好可能,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被告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当庭陈述、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150元(已交纳)、被告唐某承担15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淑月审 判 员  戴 军人民陪审员  刘重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