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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91年2月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7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胡其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