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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138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甲。被执行人:吴某乙。本院在执行吴某甲与吴某乙(2015)杭江执民字第1382号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某甲表示愿意自行解决,现提交书面申请撤销(2015)杭江执民字第1382号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5)杭江执民字第138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夏千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