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2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曾某诉郑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2587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2587号原告:曾某,女,住隆昌县。被告:郑某,男,住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先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