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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民初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兴化市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汤日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化市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汤日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民初字第2230号原告兴化市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锦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建武、李彬。被告汤日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化市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汤日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化市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兴化市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昌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林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