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宝执字第00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红莲与被执行人汪宏轩、荆门市东宝区宏光硅石厂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莲,汪宏轩,荆门市东宝区宏光硅石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执字第00311-1号申请执行人杨红莲。被执行人汪宏轩。被执行人荆门市东宝区宏光硅石厂。申请执行人杨红莲与被执行人汪宏轩、荆门市东宝区宏光硅石厂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汪宏轩、荆门市东宝区宏光硅石厂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宏轩、荆门市东宝区宏光硅石厂的银行存款24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心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