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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兴和等130人与嘉兴高联丝绸印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兴和等,嘉兴高联丝绸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南保字第31号申请人:李兴和等130人。被申请人:嘉兴高联丝绸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忠伟。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李兴和等130人与被申请人嘉兴高联丝绸印染有限公司的南劳人仲裁字(2015)第290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后,于2015年10月8日将李兴和等130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嘉兴高联丝绸印染有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提交本院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李兴和等130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嘉兴高联丝绸印染有限公司存款13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陈昭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童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