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北初字第03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纪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伟红,纪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北初字第03616号原告闫伟红,女,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城关管理区寰宇社区。被告纪哲,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城关管理区寰宇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伟红与被告纪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伟红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伟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闫伟红负担。审判员  邹晓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金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