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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执查字第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迎宾大道支行,马某某,陕西信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查字第0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迎宾大道支行。负责人苗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信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渭城区公证处(2015)咸渭证执字第0100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其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4765元;或查封(扣押)登记在马某某名下的陕Axx**号“大众迈腾”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