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东法行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广东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揭阳市揭东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变更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揭东法行初字第5-1号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对原告广东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揭阳市揭东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变更行政许可一案作出的(2015)揭东法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行政判决书第20页第4行:二、责令被告揭阳市揭东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20日内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现更正为:二、责令被告揭阳市揭东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2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审 判 长 陈汉瑞审 判 员 洪丽辉人民陪审员 林玩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林鸿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