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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二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二初字第729李建民丁武扬邓卫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丁某,邓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二初字第496号原告李某,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大木山村。委托代理人刘强,桃江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丁某,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绿家湾村。被告邓某,女,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企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丁某、邓某民间借贷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李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肖力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文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