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008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顾志军与邸为浩、邸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00870号原告:顾志军,男,汉族,1980年5月29日生,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邸为浩,男,汉族,1991年9月20日生,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邸永红(宏),男,汉族,1968年9月17日生,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志军与被告邸为浩、邸永红(宏)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晋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梁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