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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荣宗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775号被执行人:王荣宗,男,199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荣宗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王荣宗应缴交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执行人王荣宗至今未能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荣宗在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荣宗所有的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具体账户及数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陈汉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