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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2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何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2465号原告:何某,汉族。被告:孔某,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何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何某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何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明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