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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廖长清、廖香珍与王丹丹、张在珍、王政兴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长清,王丹丹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00013号申请人廖长清,男。法定代理人廖香珍(廖长清之女)。被申请人王丹丹,女。被申请人暨被申请人王丹丹的法定代理人张在珍(王丹丹祖母),女。被申请人暨被申请人王丹丹的法定代理人王政兴(王丹丹祖父),男。申请人廖长清因与张在珍、王政兴、王丹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丹丹在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口支行大河分理处的存款31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在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分理处存单六张金额为310000元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廖长清申请冻结王丹丹在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口支行大河分理处的存款3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丹丹在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口支行大河分理处的存款310000元。申请人廖长清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穆晓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胜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