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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杨某某与夏县蓝海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杨 某 某 与 夏 县 蓝 海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夏民初字第870号原告杨某某,男,1954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夏县蓝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晋华,运城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夏县蓝海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以其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79元,由原告杨某某减半负担。审判长 段 国 华审判员 刘 文 芳审判员 李  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皇甫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