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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苏莹与山东博利特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富利达新能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727号申请执行人:苏莹被执行人:山东博利特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巨瑞,总经理被执行人:德州富利达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雪峰,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凯富隆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昊,经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德城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莹认为被执行人山东博利特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富利达新能源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法院执行,本院经执行亦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另一被执行人山东凯富隆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除有鲁N×××××号小型汽车一辆外,本院及申请执行人苏莹均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本院虽在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查封了该车,但由于申请执行人苏莹提供不出该车的具体下落,而造成本院无法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措施。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200000元及违约金,已经执行到位0元,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随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世文执行员  曹富新执行员  邓华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