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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兆旺与武夷山市立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旺,武夷山市立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742号原告张兆旺,男,住武夷山市。委托代理人张元芳,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夷山市立医院。法定代表人邱长胜,院长。委托代理人张庆林,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智远,男,医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兆旺与被告武夷山市立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兆旺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兆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张兆旺负担。审 判 长  曾晋武审 判 员  林 璇人民陪审员  林永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方梦苑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