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杨清榕与钱盛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清榕,钱盛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558号原告:杨清榕,女,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2428。被告:钱盛亮,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6479。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仍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廖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莫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