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赵再峰与赵相春、尚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再峰,赵相春,尚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初字第2082号原告赵再峰。委托代理人赵彦明。被告赵相春。被告尚翠英(系被告赵相春之妻),女,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708291966********。原告赵再峰诉被告赵相春、尚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何树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再峰的委托代理人赵彦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相春、尚翠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再峰诉称,被告赵相春以经营废钢材为由,向原告一次借款7万元。被告赵相春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条,及借贷合同。因借款期限较短没计付利息。之后经追要,被告赵相春不知去向。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只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相春、尚翠英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赵再峰与被告赵相春系同村邻居,被告赵相春与被告尚翠英系夫妻关系。被告赵相春以经营废钢材需要资金为由,于2015年7月11日向原告借款7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12日至2015年7月30日;不计利息,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金,被告并以在桑西村自建农房一套作为抵押物。同日,双方签订了借贷合同,被告赵相春向原告出具了收到借款7万元的收条一份。该借款到期后,被告赵相春去向不明,原告诉来本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7万元,并负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贷合同、收条各一份,二被告的户籍证明在卷为凭。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赵相春向原告赵再峰借款后,应当按照约定如期偿还,躲避是不对的。原告只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万元,不计付利息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应予准许。被告赵相春与被告尚翠英系夫妻关系,借款时虽未有被告尚翠英的签名,但该笔债务产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又用于家庭式经营,应认定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二被告清偿,并负连带责任,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赵相春、尚翠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相春、尚翠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赵再峰借款本金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赵相春、尚翠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树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钰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