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殿忠、陈金奎与黄德库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殿忠,陈金奎,黄德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653号申请执行人王殿忠,男,1969年8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宾县兴宾小区1号楼5单元401室。申请执行人陈金奎,男,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常安镇常有屯。被执行人黄德库,男,1964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心缘现代城5号楼1单元501室。本院在执行王殿忠、陈金奎与黄德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欠款258000.00元,案件受理费2585.00元。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商初字第17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陈文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李忠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松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