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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执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徐德坤与马亮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德坤,马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0228号申请执行人徐德坤,男,1958年6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58********,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开发大道***号*幢***室。委托代理人李德利,盐城市亭湖区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马亮,居民。委托代理人周禹,响水县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德坤与被告马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响民初字第01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马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徐德坤113600元及利息。被告马亮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徐德坤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马亮的工资收入,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人同意依法作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查明,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马亮的工资收入,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人同意依法作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徐德坤如发现被执行人马亮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苗浴宇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