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3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3691号原告蒋某某,女,1977年1月21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孔某某,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长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