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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9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孙利锋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利锋,张俊生,贾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907-1号申请人孙利锋,个体。被执行人张俊生,个体,(内蒙古原祥肉食品有限公司)。被告贾乐(张俊生妻子),个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执字第290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俊生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账号62×××17)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张俊生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俊生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号62×××17)的存款28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