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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0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初字第01246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申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贺晓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申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2006年前季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10月份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7年8月13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2007年6月21日生长子王某甲,现在洽川中心小学上学,2013年2月12日生次子王瑞轩,现随被告生活。共同生活中双方每因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便回娘家居住,被告父母从不好言相劝,不让原告与被告好好交流、沟通,导致原、被告之间矛盾加深。2015年5月被告在与原告父母发生矛盾后再次回了娘家,原告为了孩子多次劝叫被告回家而被告都不愿意回来,足见被告对家庭毫无责任心。现原、被告已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两个孩子、分割共同财产。被告申某某对原告王某某主张的婚姻建立过程及孩子现状均无异议。但认为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坚决不同意离婚。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的问题,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份被告在与原告母亲发生纠纷后回了娘家,原告多次叫被告回家未果影响了夫妻感情。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育有两子,夫妻感情尚好。2015年5月份被告在与原告母亲发生纠纷后回了娘家,双方未及时沟通解决问题,导致原、被告夫妻之间产生一定隔阂。但发生矛盾后,原告自己或托人劝叫被告回家,被告亦认为与原告之间感情尚好,坚决不同意离婚,足见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申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晓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晓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