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翔执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孟洪涛与徐胜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洪涛,徐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309号申请执行人孟洪涛。委托代理人孟爱萍。被执行人徐胜利。本院执行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0700号原告孟洪涛诉被告徐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孟洪涛要求被执行人徐胜利支付借款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徐胜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0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勤选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封军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