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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贾金磊与代文华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贾金磊,代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337号申请人执行人贾金磊,男,1979年5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代文华,男,1975年6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本院在执行���请执行人贾金磊与被执行人代文华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陵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