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403号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5年3月28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5)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新泰市西张庄镇东韩庄村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韩庄村委门口时,与行人李某某由北向南行走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部分损坏,致孙某某、李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孙某某驾车逃逸,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头部损伤暂定为重伤二级。2015年4月2日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男,殁年54岁)。2015年3月17日孙某某到新泰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15年4月3日,孙某某与李某某的近亲属达成41万元的调解协议,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人李某甲、李某乙证言;新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侦破情况说明、122接警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新泰市公安局(新)公(刑)鉴(伤)字(2015)030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照片及检验、鉴定结论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尸检照片及检验、鉴定结论通知书;李某某、范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丙户籍证明;孙某某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新泰市人民医院诊断书;新泰市西张庄镇东韩庄村证明;调解协议书;被告人孙某某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孙某某驾车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平岭人民陪审员 阚兆春人民陪审员 李树坡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雯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