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齐商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绍兴南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浙江卡西尼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齐商初字第228号原告:绍兴南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成顺。被告:浙江卡西尼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汉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南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卡西尼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卡西尼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南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卡西尼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876元,减半收取35438元,由原告绍兴南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