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保字第0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赵咏梅与重庆市顺志矿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咏梅,张晓阳,重庆市顺志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保字第00093-1号申请人赵咏梅,女,195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张晓阳,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重庆市顺志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涪陵区罗云乡鱼亭村一社。法定代表人张晓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赵咏梅与被申请人张晓阳、重庆市顺志矿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赵咏梅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咏梅自愿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包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赵咏梅撤诉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赵咏梅负担。审判员 陈明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洁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