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19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珠海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珠海市王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统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珠海市王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统云,侯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972-1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陈旭,董事长。被执行人:珠海市王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王统云。被执行人:王统云,男,汉族,住珠海市。被执行人:侯苇,女,布依族,住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002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4)珠中法民二终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590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统云、侯苇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梅华东路381号3栋704房(权证号码:01××79)、被执行人王统云名下中山市坦洲镇乐怡路2号锦绣年华苑6座1梯104房的房屋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王统云、侯苇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梅华东路381号3栋704房(权证号码:01××79)、被执行人王统云名下中山市坦洲镇乐怡路2号锦绣年华苑6座1梯104房的房屋产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邓志欢审判员袁海平审判员 谢健宇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黄良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