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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3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原告童茂华与被告卜文强、江苏环宇航空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茂华,卜文强,江苏环宇航空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3603号原告童茂华,女,汉族,1961年9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剑,系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文强,男,汉族,1963年11月30日生。委托代理人徐鹏,系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环宇航空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忠,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表人陈恕莹,系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童茂华诉被告卜文强、江苏环宇航空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卜文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认为其住所地在本市秦淮区,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债权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两被告的住所地分别在南京市白下区冶山道院XXX号、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工业集中区X号,两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建邺区,且原告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因此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卜文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金泰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