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28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2895号原告:王某,女,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赵林,泗县大杨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某,男,199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王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宏代理审判员 蔡 杰人民陪审员 陈荣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弼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