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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法执字第003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许刚与广西隆安恒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刚,广西隆安恒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法执字第00303-2号申请执行人许刚。被执行人广西隆安恒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隆安县。法定代表人王祖佳。本院在执行许刚申请执行广西隆安恒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隆安恒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2015年10月9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14663.42元,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隆民一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日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静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