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腾鹏与黄建斌、游焕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腾鹏,黄建斌,游焕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814号申请执行人黄腾鹏,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黄建斌,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游焕英,女,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腾鹏与被执行人黄建斌、游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5年4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游焕英的银行存款已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冻结。2015年10月9日,本院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送达参与分配表。除上述银行存款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