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保字第005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常德市当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刚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德市当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579-1号申请人常德市当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勐。委托代理人王辉。委托代理人邓鹏飞。被申请人陈刚。担保人杨勐。担保人肖泽平。申请人常德市当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刚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刚所有的价值500000元的财产予以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人杨勐自愿以其所有的湘A856**号小汽车一辆、担保人肖泽平自愿以其所有的湘AES0**号小汽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刚在银行的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杨勐所有的湘A856**号小汽车一辆;三、查封担保人肖泽平所有的湘AES0**号小汽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周 昂审判员 王中鑫审判员 杨冬初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