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26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许洪敬与赵辰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618-1号申请执行人许洪敬。被执行人赵辰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赵辰晨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辰晨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辰晨的工资收入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