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翁惠与刘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惠,刘全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302号原告翁惠。委托代理人翁茂。被告刘全,委托代理人刘建江,怀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翁惠诉被告刘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9年7月,我承包了本村的3.6亩土地,还有0.72亩自留地。后因我不在村内居住,上述土地便由被告耕种,现我欲耕种上述土地,被告不给,特诉请法院,依法公断。被告辩称:1993年,原告移居柴沟堡镇居住,将自己承包的土地退给集体,我和村里承包了原告的上述土地。后原告多次和我及乡村政府要上述土地。2013年冬,经乡村干部调解解决了上述土地纠纷,我按调解协议履行,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怀安县渡口堡乡瓦沟台村民。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原告承包了本村3.6亩耕地,并分得了0.72亩自留地。1993年原告移居柴沟堡镇居住,原告上述承包地及自留地经时任瓦沟台村书记张广保交给了被告耕种。1999年7月30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瓦沟台村又为原告办理了3.6亩承包地承包手续。但原告的3.6亩耕地及自留地一直由被告耕种。2013年,原告多次找乡村干部及被告索要上述土地。当年12月8日,原、被告经乡干部赵瑞卿、杨润喜及离任村干部安保全、马彪对上述土地争议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书,原、被告都在协议上签了字,捺了手印,被告已按协议进行了履行。庭审中被告要求按原、被告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履行。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1999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原、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及本院对赵瑞卿、杨润喜、安保全、马彪的调查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渡口堡乡瓦沟台村农民。原、被告间在2013年12月8日为争议的3.6亩承包地及自留地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内容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流转的规定,该调解应为有效。原告所说调解协议只解决的是自留地问题,经本院对四位调解人员的调查,证明原、被告当时对被告耕种原告所有的土地都进行了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所述双方只解决的是自留地问题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告陈述被告转卖土地却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不能提供要求解除双方调解协议的证据。被告要求按调解协议履行。对原告要求返还耕地及自留地以及卖地款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翁惠对被告刘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翁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米 彪审 判 员 高丽娜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