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董晓波与金华新宇置业有限公司、蓝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晓波,金华新宇置业有限公司,蓝勇,蒋秋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803号原告董晓波。被告金华新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秋生,董事长。被告蓝勇。被告蒋秋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晓波与被告金华新宇置业有限公司、蓝勇、蒋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晓波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剑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黄朗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