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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董晓波与金华新宇置业有限公司、蓝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晓波,金华新宇置业有限公司,蓝勇,蒋秋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803号原告董晓波。被告金华新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秋生,董事长。被告蓝勇。被告蒋秋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晓波与被告金华新宇置业有限公司、蓝勇、蒋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晓波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剑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黄朗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