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陵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山东宇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德州鼎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宇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德州鼎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陵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宇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被执行人德州鼎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山东宇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执行人德州鼎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德中商初字第250号判决书的内容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