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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刑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杜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孟刑初字第00227号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男,1992年3月22日出生。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5)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莉、张延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某于2014年9月6日23时55分许,酒后驾驶“大阳牌”二轮摩托车沿孟州市会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龙首街十字路口时,与由北向南左转弯的邢某某驾驶的“奇瑞”牌黑色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杜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杜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6mg/100ml。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杜某某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证人邢某某、徐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摩托车购车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诊断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杜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杜新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贾晓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