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执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常松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常松,王裕祥,赵士忠,张延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1573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被执行人冯常松,男,生于1967年4月2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王裕祥,男,生于1960年3月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赵士忠,男,生于1975年10月1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张延亭,男,生于1980年2月1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冯常松、王裕祥、赵士忠、张延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房管的查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冯常松、王裕祥、赵士忠、张延亭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章商初字第1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赵兴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