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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塔民一终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远航XX午物流有限公司与崔军师、贾建霞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塔民一终字第463号上诉人:乌鲁木齐远航XX行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文,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崔军师,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系托里县。原审被告:贾建霞,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托里县。上诉人乌鲁木齐远航XX行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军师、原审被告贾建霞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托里县人民法院(2014)托民一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托里县人民法院(2014)托民一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托里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学琳审判员  巴 图审判员  李国兴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日书记员  刘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