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盈法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盈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秀芬、尚保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盈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秀芬,尚保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盈法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盈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莉,女,系该联社理事长。住所地:盈江县平原镇象城路*号。委托代理人郭兆发,男,系该联社副主任,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邵思明,男,系该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秀芬(系被执行人尚保全之妻),女,汉族。被执行人尚保全(系被执行人李秀芬之夫),男,景颇族。关于盈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秀芬、尚保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盈民初字第38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李秀芬、尚保全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权利人盈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39539.89元(含诉讼费2520元),执行费349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秀芬、尚保全已于2015年5月11日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将执行款自行兑付给申请执行人盈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493元,现本案执行完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4)盈民初字第3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正勇审判员 张国盈审判员 郑治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强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