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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林青与吴小宁深圳市依宁安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青,吴小宁,深圳市依宁安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林青。委托代理人汪君业,律师。被执行人吴小宁。被执行人深圳市依宁安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小宁。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林青偿还借款700000元及利息33466.67元(其中本金40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6月4日起计,本金20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6月11日起计,本金10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7月10日起计,均计至2015年3月25日截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迟延履行利息7187.97元,案件诉讼费5400元,本案执行费9400元,共计人民币755454.64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银行、车辆管理、工商、证券、房地产等相关财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吴小宁、深圳市依宁安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证,发现被执行人吴小宁名下有凯迪拉克小汽车一辆(粤BB1W**)及深圳市依宁安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东南牌小汽车一辆(粤BVG6**),本院均已轮候查封。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上述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查证情况没有异议,且亦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智强执行员  马小梅执行员  李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卓伦第2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