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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民初字第7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蓝晓梅与陈宁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晓梅,陈宁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初字第7312号原告:蓝晓梅,女,汉族,生于1987年11月3日,四川省三台县人,住三台县。委托代理人:周小丽,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宁松,男,汉族,生于1981年7月19日,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晓梅诉被告陈宁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晓梅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晓梅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蓝晓梅承担。审判员  张梓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文 静 更多数据: